内容选登

祸福与信仰 (自总第25-26期【神学探讨】)

发布日期:2015-01-20

祸福与信仰

——从基督教的角度看

何光沪



前 言

     痛苦与自然法则和人的自由意志息息相关,如果试图排除痛苦发生的可能性,你会发现你面临排除生活本身。……

    痛苦是上帝的扬声器,用来唤醒这个昏聩的世界。

      ——C·S·路易斯(Clive Staples Lewis) :《 痛苦的奥秘 》


    在引用这两句名人隽语之后,我想讲述今天思考这篇文章时家里发生的一半小事并稍作评论,因为它似乎堪为“以小见大”的一个例证。

    中午,妻子师宁在厨房里吃葡萄,连叫几声:“酸死我了,酸得倒牙!”我走进去,尝了两颗,不错呀!于是我把一大碗葡萄全吃光了。我对她说:“你不是讨厌甜食吗?葡萄不酸即甜,如果甜,你肯定要叫‘甜死我了,甜得倒牙!’”说完我又想:我也是既怕酸又怕甜,今天却觉得这葡萄很好吃,不太酸又不太甜;当然,我也不能肯定明天还会觉得它这么好吃。

这件“小事”里面的“大”道理是:第一,事物的自然性质,在某些时候对某些人来说是令人痛苦的,那不是自然事物本身的错;第二,同样的性质对另一些人来说却可能是令人喜悦的;第三,同样的性质对于同一个人(或同一批人)来说,可能会有时候令人痛苦,有时候令人喜悦。一件事物是苦是乐,当然是、也只能是对感受主体而言,即对人而言的。

在中国,绝大多数人在谈到宗教信仰的原因和作用时,总说是为避祸求福。我想说祸与福,也当然是、只能是对感受主体而言,即对人而言的 。换言之 ,祸之所是祸 ,是因为它使人感到痛苦 ;福之以是福 ,是因为它使人感到喜乐。一般的国人对信仰与祸福的关系常有这样的理解 — — 神或佛对我要“避祸求福”的要求有回应 ,则信 ;反之 ,则不信 。这就是人们常说的“灵则信,不灵则不信。”在这里,我想针对这种理解,提出一点反思。我提出反思的形式,是以下三个问题:

一、信仰是为脱离现世之“祸”吗?

这里所谓“祸”,主要如“灾祸”一类的词所意指的“重大的、自然的灾难”,也是如“祸福”一类词所意指的“日常的、普通的不幸”。

当然,组成这个复合词的两个词“祸”与“福”,常常让中国人想起古代贤哲已经成了成语的名言:“祸兮福所倚,福兮祸所伏。”(《老子》第五十八章)这同我的反思颇有关系,也是我的反思的一个佐证。

但是 ,我在这里强调的 ,主要不是“祸可能包含着福的种子,福又可能隐藏着祸的根源”——对这种现象,人们或多或少都会体察;我在这里所谈论的,也不是“自然的恶”和“道德的恶”(或“人类之罪”)的原因及其与“恶的难题”(Problem of Evil)和“神证论”(Theodicy)的关系 — — 对这种关系,从《 旧约 》的《 约伯记 》到奥古斯丁 (Saint Augustine)和爱任纽 (Irenaeus) 等古代神学家 ,从莱布尼茨(Gottfried Wilhelm Leibniz)的《 神义论 》到怀特海 (Alfred North Whitehead)和普兰丁格(Alvin Plantinga)等现代哲学家,已有无数博大精深的著作进行了发人深省的讨论。

我在这里想强调的只是,所谓“祸”,之所以是祸,是因为它使人感到难受,即在生理上或者心理上使人痛苦。由此,我在这里只能简略论述的是:

第一,世上的事物或事件,至少有许多是自然规律的自然结果,本身不具有人所说的“好坏”意义上的“坏”的性质 。换言之 ,倘若不是因为人感受到自然事件带来的痛苦,这自然事件本身是不能称为“祸”的。例如人类出现以前的地质史上的冰河时期或地震或洪水等重大变迁,人类不会称之为“祸”,即使是造成恐龙灭绝的小行星撞击地球事件 ,人类也不会视之为“祸”,因为人类不但不曾感受它造成的痛苦,也许还会感谢它为人类出现腾出了地盘呢!附带说一句:由此看来,认为这类自然事件是与其“上帝全能全善”相冲突的“恶”,似乎太局限于人类中心论,并且忽略了更长时段看问题的更宏观的立场。

第 二 ,使人感到难受或痛苦,对人并不一定是“坏事”或“祸”事 ,在很多情况下,从很多方面来说,它对于人成为真正的人来说,甚至是不可缺少的“好事”。大家都很熟悉孟子的名言:“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 ,必先苦其心志 ,劳其筋骨,饿其体肤 ,空乏其身,行拂乱其所 为 ,所以动心忍性,曾益其所不能。……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。”(《 孟子·告 子下 》)这里的道理其实适用于所有人的人生。C·S·路易斯(Clive Staples Lewis)在《痛苦的奥秘》一书中更清楚地论证了这个道理 。在谈到上帝爱人的时候 ,他写道 :“爱包含仁慈 ,不过…… 这两个概念绝对不在同一层面上;如果把仁慈与爱的其他因素割裂开来,仁慈就演变成了对其对象的确漠不关心乃至轻视。仁慈很容易导致其对象的灭绝——有人为了免除动物的痛苦而对之进行人道的毁灭。这种意义上的仁慈根本不关心其对象会变好还是变坏,只要对象能脱离痛苦就万事大吉。正如《圣经》所指出的,‘管教原是众子所共受的,你们若不受管教,就是私子,不是儿子了’(来12:8)。无论我们喜欢不喜欢,上帝都将我们真正需要的赐给我们,而不是那些我们自以为需要的。”

第三,正因为葡萄会使人感觉舒服也会使人感觉不舒服,正因为天天啃鸡腿在乞丐看来是幸福,对富翁却成了痛苦,也因为爱情意味着幸福也意味着痛苦,所以,丰富多彩的人生是绝对不可能避免痛苦的。没有痛苦就没有幸福,痛苦是内在于人生的东西,它就是人生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。祸和福不仅会互为因果,甚至是相反相成。因此,想要摆脱痛苦 ,或脱离我所谓“现世之祸”,就只有不活 。

总之,如果我们理解的信仰不是为了去死,而是为了活得更像一个真正的人,为了成为一个真正的人,那么,信仰就不是为了脱离“现世之祸 ”。

那么,信仰是为了什么呢?从基督教的角度看,是为了脱离“此世的罪”,是为了脱离罪恶,脱离根本的罪恶。其实,这种罪恶,才是人间一切祸害的根本原因。这一点已为无数先贤圣哲详细论述了。

二、信仰是为拥有现世之“福”吗?

这里所谓“福”,顺理成章地是指上一节所言与“祸”相对立的日常 的、普通的幸福 。

我们当然也可以说,“福”之所以是福,是因为它使人感到喜悦,即在生理上或心理上给人以快乐。我们还应该简略论证如下几点:

第一,如果一个人认为活着比死去好,生命胜于死亡,那么他就得承认,并非他自己造就甚至并非人所造就的种种自然条件可以让他活着,这已经是他最基本的福份,也为他提供了享受生命中种种幸福的基本条件。他应该为此感恩,对这一切自然条件的本源感恩,因为他已经白白地,即不付代价地享有了生命这一最大的福,这一需要无数的条件才能产生和维持的福份。

第二,只需把上一节的“第二点”再说一遍,我们就可以明白日常的、普通所说的“福”,即在家庭、事业和生活的各个方面顺遂如意、兴旺发达,“拥有”财富、地位、权力、名声、健康、理想的配偶、众多的子孙等等。可以使人感到愉悦,但对人不一定就是好事或真正的“福”,不一定带来真正的喜乐。在很多情况下,从很多方面来说,它对于人成为真正的人来说,甚至会成为“坏事”,这正是孟子所说“死于安乐”的意思。法国哲学家马塞尔(G. Marcel) 指出 ,“拥有”是一种外在的 、自我中心的关系,它控制对象或所有物。我们所拥有的东西会反过来压迫我们,“ 我们越让自己成为‘ 拥有 ’之奴仆 ,我们就越使自己成 为‘拥有’所包含的啃啮人心的‘忧惧’猎物。”我们全神贯注于“摊在眼前的小小筹码上,热切而兴奋地数了又数,算了又算,一刻也不停歇,被害怕挫折和失败的忧虑折磨着。”所以,“拥有”必须靠“存在”(to be)来改造 ,因为存在可以把人领到相互交流的、超越自我中心的关系中。

第三,存在是一种状态,所以最实在的“福”不是一种拥有的东西,而是人所处的一种状态,即真正的喜乐状态。耶稣“山上宝训”中所说的“八福”,从中文来看 ,是人“有福 ”,人是主体 ,人是中心 ;从 英文“Blessed are”来看,是人“被祝福”,人不是主体,不是中心,神才是主体,才是中心;而且,人也不是“拥有”了某种东西,而是进入或成为了某种状态 。喜乐的状态或真正的“福”,并不随“拥有”而来 ,但却随“和平”而来;人若内心安宁、与人和睦、又相信上帝的爱,也就是处于真正的和平之中,处于喜乐的状态之中。所以伊拉斯谟(Desiderius Erasmus)说 :“ 和平是一切幸福的源泉 ” , 所以耶稣基督说 :“ 使人和睦的人有福了!”(参太5:9

总之,基督教的信仰不是为拥有“现世之福”,因为基督教认为人应当只求上帝的国,人所需要的其他一切,上帝早已知道(参太6:32-33)。而“上帝的国不在乎吃喝,只在乎公义、和平并圣灵中的喜乐。在这几样上服侍基督的,就为神所喜悦,又为人所称许”(参罗14:17-18)。“有福”不是拥有或占有任何东西,而是处于“人所称许”并“神所喜悦”的状态,即与神“复和”或消除疏离的状态。

我们似乎还要问一次:那么,信仰是为了什么呢?从基督教的角度看,是为了成为“上帝的儿子”或神的儿女(参罗9:26;腓2:15),也可以理解为上帝国的公民(彼前2:9-10),或“永生的人”(约3:16)。这就要求在上帝国的“公义、和平并圣灵中的喜乐”这些方面“服侍基督”,且要“追求和睦的事与彼此建立的事”(参罗14:17-19),这就会进入神所喜悦和人所称许的状态,即真正的“福”的状态,终极的喜乐。按C·S·路 易 斯(Clive Staples Lewis)对此的说法,“ 它不是为了我们而存在,但我们是为了它而存在 ”。

三、信仰是对“恶”之奥秘的解释吗?

我们的讨论难免涉及所谓“恶的难题”。考虑到企图对这一难题作出解释的种种正反理论,许多都难于完善,所以,我尽管对其中一些很有同感、非常钦佩,对另一些则不能赞同,也许会撰文反驳,但在这里,我至少暂时认为,要对包括大地震和大洪水之类巨大灾难在内的“恶的难题”作出令所有人满意的解释,似乎是不可能的。事实上,从古到今的许多思想家也认为,恶是一个奥秘,换言之,仅从人的理性角度,对之不能作出完全的解释。我想由此也可以作三点结论:

第一,信仰不光要对“恶”的奥秘作出解释。可以解释,就不是奥秘 ;不是奥秘,就无需信仰 。

 那么,信仰与恶的解释是什么关系呢?我想,信仰是对恶的奥秘的承认。由于“恶”还包括道德之恶,道德之恶的根源又在人类之罪,所以,信仰又是对人的罪恶的承认。事实上,承认罪恶,乃是脱离罪恶的第一步。

基督教信仰既然承认人具有缺陷,承认个人和社会都有混乱和失调的可能,在我们讨论的这个问题上,当然也就不但承认“天灾”,而且承认“人祸”,不但看到人的成就,而且看到人的缺失,从而要尽量避免骄傲和夸耀,而要尽量保持谦卑和谨慎。在思考和讨论“灾难与宗教”问 题 时,这一特点显然特别重要 。

第二,信仰又是“所望之事的实底,是未见之事的确据”(参来11:1-2)。信仰包含着对尚未实现的美好事物的希望,其中当然至少包括“恶”或“罪”之消除 。所以 ,信仰不会象一些对“ 神正论 ”有误解的人所担心的那样,由于相信“一切皆好”而无所作为。正相反,信仰会为消除罪恶的美好希望提供强大的动力。

第三,信仰的目标是要效法信仰对象(《圣经》要信徒“披戴基督”,就是此意),要放弃以自我为中心,而改以实在为中心(约翰·希克,John H. Hick语 )。基督教所信仰的 ,乃是作为“ 绝对的爱 ”的上帝,是作为“天父、救主和内心安慰者”的永恒实在。所以,基督教信仰所追求的,不是一己的“脱祸求福”,而是效法基督,“为他人而活”;不是安于现状,而是脱离罪恶,与神复和,在面对灾难即毁灭时,成为“创造的同工”。

结 语

以上的初步思考,很可能是“陈义过高”,难以做到。从“实然”状态来看,也许大多数信仰者在大多数情况下,所以企求的都是现世的“脱祸求福”,而且对灾难,对“自然的恶”和“道德的恶”之根源,疑窦丛生,不能释怀。我必须承认,我自己也常常如此!

在这里,我只是从宗教的本质,或者说信仰的“应然”来论,我相信这应该是信仰的精义所在。实际上,也许绝大多数的信仰者,都还处于实践信仰的途中,都还需要信仰对象的救助。

(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  佛教与宗教理论研究所研究员)